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通知》明确了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外商投资、境外投资12个领域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除国务院明确要求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和部分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需要省级层面统一调配的事项外,全部由市县政府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通知》强调,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相关要求,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落实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