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相关手续的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78元提高到80元。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而个人账户养老金则根据个人缴费有所差别,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截至2016年年底,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4893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426万人,参保率达98.7%,参保人数和领取待遇人数均居全国第一。此次我省上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是继2011年上调5元、2014年上调3元之后,第三次调高该标准,将惠及近5000万参保人。
在全省统一提高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各县市可自行再调增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我省明确,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有关部门将督促各地,按时足额将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享受待遇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