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形式,这种仪式感背后的深意是,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体现,是国家工作人员履行国家赋予职责的重要仪式。
那么,哪些人员需要进行宣誓呢?根据办法,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和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中担任正、副厅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由省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就职宣誓,有关法规或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人员范围由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办法对宣誓誓词进行了确定,誓词是: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由谁来组织实施呢?办法指出,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宣誓仪式应当在省政府指定场所举行,由省长或者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者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参加宣誓人员所属单位应当选派代表参加并见证宣誓。
而省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处级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宣誓仪式由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受主要负责同志委托的负责同志监誓,宣誓程序等参照办法执行。
对于宣誓场所仪式也有相关的要求,办法指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场所应当有宣誓台,宣誓台上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宣誓程序来看,分为三步,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主持人宣读任命文件。宣誓人在监誓人监督下宣誓。
办法认为,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的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的形式。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