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为防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被冒领、克扣,《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救助款物的发放范围,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不当、分配发放不公的,有权向国家机关投诉或者举报,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向投诉或者举报人反馈。
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
应设自然灾害信息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队伍建设,储备自然灾害救助所需的医疗、防疫、灾后心理干预、灾情评估等方面专业人员,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
自然灾害信息员都干哪些事呢?根据规定,他们的职责包括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等。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自然灾害信息员开展业务培训。
送救灾物资的车
可免收通行费
为保障受灾人员有饭吃、有衣穿、有被盖、有房住、有干净水喝、有病能治,基本生活无忧,《征求意见稿》对灾害应急救助的措施作出规定。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根据规定,对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人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运送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和人员的车辆可以免收车辆通行费。
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这些情况应及时公布
《征求意见稿》规定,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按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对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核定,并向社会发布。
救助款物使用不当
任何人都有权举报
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救助款物的发放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6种事项:
受灾人员的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的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区教育、医疗、敬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居民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因灾遇难人员家属的抚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使用不当、分配发放不公的,有权向国家机关投诉或者举报。收到投诉或者举报的国家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向投诉或者举报人反馈。
【征求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表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在2016年5月11日以前,可以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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