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张渝文首席记者陈晓东摄影
本报讯民间融资长期存在于城市、乡村,游离于国家正规融资体系之外,由于借贷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监管缺位等问题,快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存在诸多 社会风险和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提出《关于规范民间借贷问题的建议》,建议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的“规矩”,明确机构及职责,解决“监管真 空”。
民间融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对金融安全产生威胁
张立勇指出,“民间借贷资金规模以万亿计,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对金融安全产生极大的威胁。”他说:一些放贷人非法拆借、以贷养贷的 违规行为,实际上使银行信贷资金异化为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的关联性增强。民间融资风险产生的蝴蝶效应会进一步向银行体系传递,甚至可能造成中国式“次 贷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相互交织,鱼目混珠,使借贷纠纷民刑交叉,一些虚假借贷诉讼移送公安难度较大,矛盾纠纷又不能得以迅速解决,影响社会稳定。
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的“规矩”,使其规范化
“规范民间借贷已迫在眉睫。”张立勇建议:完善民间借贷立法,让民间借贷合法化、规范化、阳光化。
他说,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但一直没有出台。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放贷人条例》,并借鉴《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 例》,将下列内容写进《放贷人条例》:一是界定正常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界限。二是明确借贷主体的法律地位。允许个人或企业合法从事放贷业 务。明确投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非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三是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对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准入条件、利率水 平等作出规定。四是明确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渠道。允许中小企业以吸收股本金、职工内部集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五是明确民间借贷的管理机关和职责。
另外,张立勇指出,加快金融创新,丰富投资融资渠道也是规范民间借贷的途径。其中应建立多元化的融资平台,允许民间资本组建或参股民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还应加强综合监管,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
“尽快明确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及监管职责,解决目前民间借贷的‘监管真空’。”张立勇建议:试点建立政府主导的公益性非营利民间借贷登记服务机构,为民间借贷行为提供合约公正登记、交易款项结算、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等综合服务,引导民间资本有效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