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我越来越感觉到司法工作在推动环境保护中发挥的关键作用。但在具体操作中,仍存在鉴定能力不足、证据认定复杂、刑事处罚较少等问 题,需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环保厅厅长陈国鹰13日在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说。
在两高司法解释中,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由县级环保部门的监测机构取样监测,市级环保部门审核,最后由省级环保部门认可。陈国鹰认为,这样做取证周期 较长,不适应办理刑事案件的时限要求。因为有的县级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对需要鉴定的污染物种类和污染因子尚不能进行全面的、定量的分析,与司法机关刑 事证据的要求有较大差距。
由于上述原因,基层在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理当中,往往适用拘留等行政处罚的较多,适用刑事处罚的相对较少。陈国鹰说:“由于打击力度不够,有的企业仍觉得有利可图,他们依然我行我素、偷排偷放,国家尚未形成生态红线和环境底线的法律威慑力。”
陈国鹰建议,两高尽快修订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简化监测取证环节,细化环境污染入刑犯罪的内容,规范证据收集、固定、检验、鉴定等方面的程序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