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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致“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

2016-04-20 20:47:19   来源:驻马店日报    点击: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结构性减税政策,方便您了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关信息,及时便捷地办理增值税涉税业务,防止工作衔接不到位给您的经营活动带来影响,保障您的合法税收权益,请您在以下方面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配合:

  一、请您配合国税机关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请您尽快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税务资格登记、税控系统发行、升级、安装、发票的领取、CA证书的办理、税银协议签订等涉税事宜,并根据国税部门的整体部署和要求,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您在4月底前能领取到国税发票,在5月份能顺利开出发票,在6月申报期内成功进行国税纳税申报。

  二、请您按以下要求使用发票

  

  2016年4月30日以前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机打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从

  2016年5月1日开始发生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使用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为了保障您能够正常使用发票,请您在4月份到当地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场所提前领取发票。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

  2016年5月1日至

  2016年7月31日;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景区)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

  2016年5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三、请您牢记发票开具起始时间

  在国税部门领取的发票,应自

  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需要使用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的“营改增”纳税人,由技术服务部门免费提供培训、安装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您能够正常开票。

 

  四、请您及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

  您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和B级的除外),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符合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抵扣凭证,应在开票之日起180天内到国税部门办理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后的次月申报抵扣。

  五、请您及时正确进行纳税申报

  按照国务院部署,从

  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服务,仍然按原规定在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例如,实行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4月份实现的营业收入仍需要缴纳营业税,在2016年5月份申报期内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但2016年5月份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即2016年5月份实现的增值税就要在2016年6月申报期内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2016年6月份实现的增值税要在2016年7月申报期内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以后以此类推,即当月实现的增值税在次月申报期内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实行按季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份和6月份实现的销售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在2016年7月份申报期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以此类推,即当季实现的增值税在季度终了15日内到国税部门申报缴纳。

 

  六、请您到地税机关办理下列业务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因此,如果您发生了销售取得的不动产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请您到地税机关缴纳和代开。如果您是一名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发生了出租不动产业务,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也请您到地税机关缴纳和代开。

  驻马店市国家税务局

  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

  

  2016 年4 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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