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玉山)“为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管理,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从4月1日起,全市工商系统开始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行严厉惩戒。”4月14日上午,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
据介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有十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有上述情况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两年内累计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四个方面的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工商部门还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有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关企业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或者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