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娜 实习生 王路锋)公益性质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或将纳入政府购买范围。昨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五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
“近几年发现越来越多的留守老人、空巢老人和独居老人,对教育、文化、体育、娱乐等精神方面的需求还有待满足,简单的物质救助难以充实他们的精神孤寂。”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这个问题,《意见》明确,将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培养、养老评估五大类,纳入政府购买范围。
《意见》明确,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人、计划生育失独困难家庭老年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方面,主要为养老护理人员购买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在养老评估方面,主要购买老年人能力评估和服务需求评估的组织实施、养老服务评价等。不属于政府职责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意见》强调,在购买程序上,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由购买主体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雇用等承包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应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意见》同时要求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对承接主体实施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