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证明”开不了,老邵特烦恼》新闻后续
□记者周广现实习生宋迎迎
核心提示|郑州市民邵先生和妻子共有一套房产,妻子23年前去世,他想把此房卖掉,但因为拿不出“岳父和妻子系父女关系”等证明,无法办理公证手续,房子过不了户。12月3日,本报在A04版刊登《“奇葩证明”开不了,老邵特烦恼》一文后,又有很多读者向本报反映,他们也遇到过这样的问题。而多地法院判决,继承房产过户登记无需公证。
“奇葩证明”开不了,难住多少人
前天上午,市民田先生给大河报记者讲述了他们一家的遭遇,他说,他母亲和父亲共同买了一套52平方米的房改房,1994年,他母亲因病去世。现在,他父亲年龄大了,这套房楼层高,又没有电梯,他们一家商量想把这套房卖掉再换一套带电梯的房子。3年前,他到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该中心要求他必须去做公证,公证处要求他提供姥姥、姥爷的死亡证明,可他的姥姥、姥爷都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在家里去世的,而且都是土葬,没有任何单位愿意给他们出具两人的死亡证明,“跑了3年没有任何结果,我们拿不出这些‘奇葩证明’办不了公证,这不是故意刁难老百姓吗?”田先生不满地说。
为此烦恼的还有郑州市民王先生一家,2002年,王先生兄妹几个给孤身一人的大哥在燕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证上登记的也是大哥的名字,去年,大哥去世,大哥生前没有结婚,无儿无女,他们的父母也都不在了。他们兄妹几个想把这套房子卖掉,到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也被告知必须办理公证,“公证办不了,房子无法卖,家里人都愁得不得了”。
继承房产过户,其实无需公证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除了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外,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继承房产须公证的案件中,明确认定,公证不是继承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要件,继承房产转移登记无需公证,并以此进行判决。多位法律界人士表示,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称《通知》)明显违反《立法法》、《公证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属无效规定。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部门规章如此,比规章法律效力更低的部门文件更应该如此,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没有任何地方有继承房产须公证的表述,所以,两部门下发的《通知》缺乏上位法依据,擅自剥夺公民的合法权利,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按照《公证法》公证自愿的原则,《通知》无权强制当事人继承房产必须先去做公证。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受法律保护,房产继承没有公证就不予登记侵犯了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物权法》并没有要求房产继承先做公证登记,而房屋登记部门却规定,房产继承要公证,明显违反“登记机构不得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