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辐射防治设施
最高将罚款10万元
昨日下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听取了《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针对防治辐射污染、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列出了一系列的措施。
发现辐射异常要4小时内上报
《条例》指出,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要每天检查和记录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情况、安全防护情况,且每个月向使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查及监控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指出,废旧金属熔炼单位,应该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辐射检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产品出厂前进行辐射监测;发现监测结果异常,要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4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限制区内不得兴建医院学校
对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也给予了规定。
如广播电视发射站、雷达等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选址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与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建筑和设施保持安全距离。
同时,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高频设备周边,由城乡规划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划定规划安全限制区,并向社会公布。在安全限制区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居民住房等。
违反相关规定最高要罚10万元
《条例》规定,跨省辖市转移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要在转移活动实施前的5天内向使用地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使用活动结束后10天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如没有办理备案手续,要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单位,要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措施和屏蔽措施。违反该项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辐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违反这项规定,要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