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安排,六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应成立学生欺凌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相应机构,建立健全教育、综治等各部门共同防治学生欺凌的工作机制。七月底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细化欺凌事件处理申诉和复查程序。
八月底前,学校要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方式、岗位教职工具体任务、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在校规校纪中明确不同程度欺凌情形的处罚规定。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同时,学校还要细化调查处理欺凌事件、判定欺凌事件严重程度和教育惩戒欺凌实施者、安抚保护欺凌受害者的具体流程和办法。各地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依据管理权限,对本地本校学生欺凌事件及处置情况建立专门档案。
各地要将学校开展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情况纳入挂牌督导内容,省教育厅督导办将联合有关处(室)将于9月份对全省学生欺凌防治情况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