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号总河长令指出,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解决我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对保障我省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水生态安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原更加出彩具有重要意义。巡河是各级河长履行河长工作职责、保障河湖管理保护落到实处的主要方式。自即日起,全省各级河长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开展巡河工作。
第1号总河长令要求,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要认真履行河长职责,带领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巡河工作。省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湖每年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市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湖每半年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县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湖每季度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对所负责河湖每月巡河一般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开展日常性巡河,每周不少于1次。
第1号总河长令明确了各级河长的巡河任务。省、市、县级河长重点巡查河湖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乡、村级河长应重点巡查河湖水体水质状况,是否存在破坏水域岸线行为,是否存在乱堆乱倒乱排乱占现象,是否存在水利设施管护不到位情况,是否存在以往发现的问题未整改落实情况等。县级及以上河长在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或下级河长依法依规处理,以河长令、督办函等方式交由相关单位限期办理。对巡河履职不到位的要限期整改并约谈警示,必要时依纪依规处理。